2014年11月2日 星期日

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三章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的前提 2.反閃主義並非基督教教義

反閃主義與聖經信仰並不相容。在撒迦利亞書二章八節,神說,「凡是動你們的」— 猶太人民 — 「就是動了我眼中的蘋果」[#1],意思是,瞳孔,最敏感最有用的部份。在創世紀十二章三節,神保證亞伯拉罕,猶太人民的父,「我會祝福那些祝福你的;詛咒你的我會詛咒他」。
然而,個人以及作為機構的教會同樣教導過反閃主義的教義,並且以基督之名犯下反閃主義的行為。此外,儘管有一些人沒有證據顯示出真誠的信仰,僅僅是名義上的基督徒,除了反閃主義本身之外,根據隨意的評判標準,另外的一群人則真的為基督徒,例如奧古斯丁 (Augustine) 與馬丁路德 (Martin Luther)。事實上,儘管馬丁路德曾開創了讓人感到驚奇的宗教改革,在創世紀十二章三節標準所定的光照之下,假如此人曾充滿他的小冊子〈論猶太人與他們的謊言〉[7] ,以咒罵反對亞伯拉罕的後裔被拯救。
我認為外族基督徒與彌賽亞猶太人對這些事情負起責任是合宜的,謙卑以待,在猶太人面前採取個人的立場承認教會的罪 (guilt) 而不必期待被他們原諒。
但更加重要的,傷害猶太個人或作為整體的猶太人民的任何思想、話語或行為應被人所理解,只不過他們是猶太人,因而違背所有基督徒、必須被視為罪愆 (sin)。
最終,存在無意識的反閃主義形式 — 重讀本書會點出他們之中的許多人。[8] 善意的基督徒既不討厭也不願冒犯猶太人,然而幾世紀以來沉浸在反猶教導的文化中吸收反猶態度。以基於新約本身的猶太背景解經,來取代新約的反猶解經,也許是處理這個現象的有效方式。

原書註解:
  • [7] 馬丁路德 著〈論猶太人與他們的謊言 On the Jews and their Lies〉(1543),Martin H. Bertram 譯,Franklin Sherman 編輯:Jaroslav Pelikan 與 Helmut T. Lehmann 著《路德的事業 Luther’s Works 》四十七冊、一百一十二到三百零六頁(Fortress 出版與 St. Louis: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出版社)。以下節選自兩百六十八到兩百七十八頁:
What shall we Christians do with this rejected and condemned people, the Jews? .... I shall give you my sincere advice: First, to set fire to their synagogues .... in honor of our Lord and of Christendom, so that God might see that we are Christians .... I advise that their houses also be razed and destroyed .... I advise that their prayerbooks and Talmudic writings .... be taken from them .... I advise that their rabbis be forbidden to teach henceforth on pain of loss of life and limb .... [W]e will believe that our Lord Jesus Christ is truthful when he declares of the Jews who did not accept but crucified him, “You are a brood of vipers and children of the devil .... ” I have read and heard many stories about the Jews which agree with this judgment of Christ, namely, how they have poisoned wells, made assassinations, kidnapped children .... I have heard that one Jew sent another Jew, and this by means of a Christian, a pot of blood, together with a barrel of wine, in which when drunk empty, a dead Jew was found ....
我們基督徒要怎樣抵制並且定罪他們(猶太人)? … 我定要給你們我的誠摯忠告:
首先,到他們的猶太會堂放火 … 向我們的上主與基督教王國致上敬意,為了讓神可能會看看我們,我們是基督徒 … 
我的忠告是,他們的房子也要被摧毀,夷為平地 …,
我的忠告是,他們的禱告著作與塔木德書信 … 從他們那奪走 …
我的忠告是,他們的拉比要禁止講道,從今以後違者處死並且肢解 …
我們會相信,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信實的,當他宣告猶太人不接受他而是把他釘死,「你們這些蛇啊,毒蛇的孽種啊 … 」
我讀到過、聽說過許多有關猶太人的故事,與基督的這個裁決一致,那就是,他們是怎樣在井裡下毒、搞暗殺、誘拐兒童 … 
我聽說過,有個猶太人送給另一個猶太人(用基督徒的方式)一罐血(連同一桶酒),在喝盡之時,發現一個死掉的猶太人 …
  • 這是無益的讀物。進一步的分析參閱我尚未出版的論文,〈路德對猶太人的觀點:給我們時代的教訓 Luther’s View of The Jews: A Lesson For Our Time〉,1974。
  • [8] 也請見我的《彌賽亞猶太人》(第二頁、註腳二引用過),第參章,第 E-4 節。
譯按:
  • [#1] 英文為:「for he who touches you, touches the apple of His eye.」。譯者個人自譯:「凡是動你們的,就是動了我的摯愛。」

引用網址:http://gospel.logdown.com/posts/2014/10/23/antisemitism-is-un-christian

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三章 還原福音猶太本質的前提 1.基督教源自猶太人

簡介中我寫過,我假定我的讀者會同意以下三點,這些不是還原猶太本質本身的一部分,但卻是先決條件:(1) 基督教源自猶太人、(2) 反閃主義並非基督教教義、(3) 拒絕或忽視宣講福音的猶太人是反閃主義。是時候來討論這些事項了,因為某些讀者會不同意,需要被說服。福音「先是為了猶太人」,我們會思考當保羅寫下羅馬書一章十六節時的本意作為總結。

伊迪絲.薛華,已故的薛華 (Francis Schaeffer) 之妻,寫過一本書的標題是,《基督教源自猶太人》 (Christianity is Jewish)。[1] 她所指出的,我也是這樣認為的,就是基督教,不管怎樣,目前的某些表現形式也許不像猶太人,卻有其根源在猶太教與猶太人民之中。
事實是這根本就不是個辯論事項。多年以來所有耶書亞的門徒都是猶太人。新約全是猶太人所寫的(路加這人,極有可能是猶太歸信者)。彌賽亞的概念無非就是源自猶太人。最終,耶書亞自己曾是猶太人 — 在那時是猶太人,顯然一直都是猶太人,因為沒有一處經文、或者暗示說,他永不再是猶太人。是猶太人為外族人帶來了福音。保羅,外族人的首席使者,是一位終生持守聖言的猶太人[#2]。無論是否有經歷完全的改信猶太教,外族人都能成為基督徒,這甚至是早期教會的主要議題。彌賽亞的轉承償還 [#1] 根基於猶太獻祭系統;聖餐根基於猶太逾越節期;洗禮是猶太慣例;甚至伴隨眾先知與新約 (New Covenant) 的應許,整部新約建造在希伯來聖經之上,以至於新約沒有舊約,就像房子有二樓卻沒有一樓一樣的不可能。
此外,寫在新約的很多東西除去猶太教後就會不知所云。在前一章所討論的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,我們已經對此給了一個例子 [2],但這裡還有一個。耶書亞在登山寶訓告訴我們,「汝的眼睛若是邪惡,汝定全身充滿黑暗。(If thine eye be evil, thy whole body shall be full of darkness.)」[3] 甚麼是邪惡之眼?不知道猶太背景的人可能會假設他是在談論施展法術。但在希伯來文,有一隻‘ayin ra’ah,「邪惡之眼」,意思是顯得吝嗇;當有一隻 ‘ayin tovah,「良善之眼」,意思是顯得慷慨。耶書亞是在對不慷慨提出警告,而不是其他有的沒的。此外,這完美符合上下文:「你的財寶在哪裡,你的心也會在哪裡⋯你無法同時服侍神與錢。」[4]
基督徒信仰的猶太本質於新約通篇清晰,然而保羅在羅馬書中對其直言不諱。他寫道,「原來,猶太人被託付了神的原話」[5],意味著希伯來聖經,接著在這主題上詳述、補充道,
以色列人民成了神的孩子,Sh’khinah【神的榮耀彰顯】已經與他們同在,眾約是他們的,妥拉的交付、聖殿 (Temple service) 與眾應許同樣也是;先祖 (Patriarchs) 是他們的;並且從他們,就他身體的血統而言,彌賽亞來了⋯ [6]
因此儘管福音信息一樣為了猶太人與外族人,彌賽亞信仰的語境源自猶太人。即使有人接受取代神學的錯誤前提,說猶太人不再是神的子民,這也不會改變基督教源自猶太人的這個事實。嘗試用不同的解讀就只能扭曲神的信息。
但是基督教源自猶太人還有其他的意義,那就是,在原則上猶太人是最好同化的。這是引用的羅馬書經文中保羅的重點;他的目的是要表明,福音「特別為了猶太人」— 就如我們所會見到的。

原書註解:
  • [1] 依迪芙.薛華 (Edith Schaeffer),中文書名《基督教的猶太根源》Christianity is Jewish(Wheaton, Illinois: Tyndale House Publishers, Inc., 1975)
  • [2] 本書第貳章第六節之5
  • [3] 馬太福音六章二十三節。
  • [4] 馬太福音六章二十一節、二十四節。
  • [5] 羅馬書三章二節。
  • [6] 羅馬書九章四到五節。
譯按:
  • [#1] vicarious atonement,一般翻成「替罪」。
  • [#2] 終身遵守舊約中規定猶太人生活的條例,也就是持守希伯來聖經中的律法。
引用網址:http://gospel.logdown.com/posts/2014/08/01/christianity-is-jewish

還原福音猶太本質 第二章 5新約 Halakhah?

對於許多外族基督徒來說,同意 妥拉 在新約 (New Covenant) 之下仍然有效的這個抽象聲明,是一件輕鬆的事,因為他們不大可能感覺到弦外之音。但是一位同意此聲明的猶太人應當立即想知道 妥拉 要怎樣應用。甚麼是新約之下的halakhah?甚麼是應該做到的、甚麼是在特定處境中不應該做的?某人在 安息日 應當克制生火或駕駛行為嗎?他應當穿著 tzitziyot 嗎?(按照民數記十五章三十七到四十一節,他衣著的角落上會有流蘇。)彌賽亞猶太集會的領導者應當被稱作拉比嗎?一位彌賽亞外族人在彌賽亞會堂當中可否被選出來宣讀 妥拉 卷軸?外族基督徒可否改信猶太教?假若如此,在何者的主導之下呢?彌賽亞猶太人應當與以色列國有怎樣的關係呢?彌賽亞猶太人應當移居以色列嗎?是否有halakhah 是關於何時彌賽亞猶太人可能與外族基督徒結婚呢?彌賽亞猶太人應當點亮 安息日 蠟燭嗎?假若如此,他應當背誦傳統的 b'rahhah(賜福),表明神所命令的,安息日 的燭光嗎?(聖經中沒有此命令。)彌賽亞猶太會眾中的外族成員可能(或應當)仿效(或接納)猶太慣例到怎麼樣的程度呢?諸如此類。
新約 (New Covenant) 創造的 halakhah 應當遵循猶太教(非彌賽亞猶太式)的模式嗎?可想而知,以新約為主體建立的判例法 (case law) 就像是塔木德 (Talmud),法典 (Codes) 與釋疑集 (Responsa)。這要斟酌猶太的 halakhah,已有的 halakhah,畢竟,halakhah 牽涉到人生的每一個面向;然而這一切會必須在新約的光照中被重新審視。這還會被同為信徒的猶太人與外族人所建立,首要的經文存在於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,基於這程序:
「是的!我告訴你們【擔任領導的門徒】,任何你們在地上綑綁【意思是,禁止】的會在天上被綑住,任何你們在地上鬆綁【允許】的會在天上被鬆開。再說一次,我告訴你們,在地上,假如在此的你們倆,對人民的要求意見一致,在天上,來自我的父,就為他們成就。因為在任何地方,有兩人或三人為我的名被聚集,我就與他們在那裡。」[54]
最後一段通常被視為擔保,當信徒禱告的時候,耶書亞與他們同在。這是真的,但並非以這一節經文為根據。耶書亞在此對人民演說著的是,人民有權來規範彌賽亞群體的生活(請見上述的三節經文)。他說到他們 — 並且想必是後來的領導者 — 有權利創立 halakhah,因為用語「綑綁」與「鬆綁」用在第一世紀的猶太人,是「禁止」與「允許」的意思。耶書亞是在教導,當議題被兩或三位彌賽亞社群的領導者正式地提出來評審,並且他們在地上、在此作出 halakhic 決議,他們能確信,他們的後盾是神的授權。
但是,做 halakhah 的這群人有甚麼好處?誰來持守?誰需要?有人要嗎?我們的一切不是都有聖靈的引導嗎?我們需要有一套規則或是方針嗎?
好吧 — 在此你已經開始了一場辯論。我不會假裝我能結束這場辯論,儘管我較長的一本書, 《 彌賽亞猶太人 》 ,內含一些更深入層面的討論。但是至少,在福音當中呈現的 妥拉 猶太元素,已經被呈現在此,透出一線亮光。我火熱地希望,教會永不再以口號:「脫離律法! (Free from the Law!)」而能置之不理。就達成大使命目標而言,脫 ※ 離 ※ 律 ※ 法是在逃 ※ 避 ※ 現 ※ 實。[#1]

原書註解:
  • [54] 馬太福音十八章十八到二十節, 《 猶太新約譯本 》。
譯按:
  • [#1] 作者原文為 "free-from-the-law is head-in-the-sand”,從律法中脫離是把頭埋在沙子裡的鴕鳥心態。
引用網址:http://gospel.logdown.com/posts/2014/05/09/new-covenant-halakhah